校内规章

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周郑坤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1090

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师大科〔2014〕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深化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管理的体制改革,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及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整合优秀学术团队,凝炼科学研究方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挂靠我校相关单位,在科研活动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工作必须与挂靠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层次: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二层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三层次:省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四层次: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五层次: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六条 第一、二、三、四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校分别承担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第五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负有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应积极协助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做好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工作,并协助科技与产业部实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二)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积极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引入激励机制,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适时申报专利,鼓励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扩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相关学科的学术影响力。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第一、二、三、四层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分别执行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五层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建设、验收等。

第十二条 第五层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立程序:

(一)由拟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部(学院)或部门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意义、规模,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及建议任命的负责人等内容;所在学科和学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与产业部。

(二)科技与产业部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党政办公会议审批。

(四)学校发文颁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名称并任命主任。

第十三条 第五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培养点或所挂靠的学部(学院)具有硕士研究生培养点,鼓励跨学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

(二)具有前沿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

(三)具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近三年有较充足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在研的国家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

(五)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

第十四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置申请书》,经所在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技与产业部。学校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学校批准后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基地的科研条件;及时完善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第一、二、三、四层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运行费和开放费的使用,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第五层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批准的经费按预算分年度下拔。计划财务处按项目立项,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并按使用范围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审计处进行经费使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经费使用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三、四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五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实现仪器设备的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管理小组委托一名副主任负责,全面负责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转,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所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名称,知识产权归江苏师范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三、四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考核与评估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五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考核与评估制度。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校将从增加编制、行政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奖励;对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校将限期整改并缓拨或停拨运行配套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或不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徐师大科〔200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