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2015年修订)

发布者:周郑坤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1455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师范大学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鼓励学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实现学校创新能力的显著与持续提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是指国家、省与校批准建设或培育的由我校牵头的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个中心原则上挂靠一个学院(学部);中心所有管理人员均不设行政级别,按聘任岗位管理。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总体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围绕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根本目标,坚持以学科为依托,以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为中心,着力于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工作科学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协同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为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申报、运行等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检查、督促、评估各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科技与产业部。

第四条 各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或管委会,下同),理事会下设中心主任、中心顾问、专家委员会。中心主任由理事会任命,中心顾问和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条 中心设中心办公室和若干创新平台(包括多个创新或项目团队)。中心办公室是中心的综合办事机构,各创新平台设负责人,负责平台的管理、运行及日常事务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行业产业类和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实行“B & S”(Board and Shareholding System),即“理事会+股份制”。

第七条 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根据“共建、共享、共担”原则,由协同创新体各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主要包括我校和协同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和我校主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理事长由我校校级领导担任。

第八条 股份制制度。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制度。完善修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协同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顶层设计,制定校协同创新总体规划,对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论证遴选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三)审定各级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四)审定岗位设置方案。

(五)制定中心评价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政策。

(二)拟定中心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

(三)拟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拟定中心章程。

(五)协调校内外各种资源,促进校内协同创新机构成立,并确保其健康运行。

(六)负责指导各中心编制预决算,监督各中心预算执行;审核备案各中心经费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负责开展学校协同创新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督促、检查、评估校内各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学校协同创新网站建设和维护。

(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审定协同创新计划,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与校外协同各方签订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专业律师作为理事会法律顾问,依法保障协同协议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审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五)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及方式、分配机制、贡献奖励机制、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大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委托学校财务部门扎口管理中心财务工作,对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年初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在学校内部定期公开中心运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及创新成果取得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争取外部资源,同时注重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充分释放所在机构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推进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二)制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三)规划中心及各创新平台研究方向、建设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团队负责人。

(四)根据中心需要组建创新团队,决定人员的聘用、延聘和解聘,并报协同创新办公室备案。

(五)拟定中心的协同创新计划,包括面向领域、主要任务、主攻方向和主要目标,实现任务和目标的主要举措、条件保障,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六)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搜集、分析、研究国家、省、校有关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制度文件,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宣传。

(二)拟定中心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中心各创新平台相关事务,并确保中心高效、健康运行。

(四)负责理事会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

(五)负责开展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相关材料完整,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七)负责中心网站建设和维护。

(八)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二)组织研究、制定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创新平台与相关院校联合申请重大专项任务,开展学术交流。

(四)每年向中心主任提交工作报告,中心对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并依据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更换平台负责人。

第五章 人员聘用、经费及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各中心以优势学科为基础,鼓励跨学科合作,中心人员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受聘人员由中心管理、考核,其待遇实行年薪制或项目结算制。

第十七条 中心的运行经费由财政资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构成。经费使用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经费预算方案由中心编制,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校协同创新办公室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组建规模并按工作需要统筹配置。

第二十条中心实验条件(实验室及设备等)由学校牵头和各协同单位本着“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最大限度给予保障。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以创新质量与贡献度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形成以有利于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为基本准则的评价激励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周期与项目制相结合的评价考核制度,从团队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

(一)团队建设主要从高层次人才集聚、团队成长与个人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科学研究主要从标志性成果、重大项目、科研奖励、成果应用以及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评价。

(三)人才培养主要从研究生科研立项、成果以及参与团队研究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服务社会主要从横向经费数量、成果转化情况以及对行业企业提供高科技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主要从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的合作成果与学术交流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经费划拨及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