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者:周郑坤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1040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了加强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用人机制,建立适应协同创新的人才引进、聘用和管理模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和《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以任务为导向,按项目定岗位,以岗位定任务,按照专业互补、强强联合的方式组建研究团队。团队成员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凸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的前沿性和跨学科性。在人员管理方面,实行合同管理,保证聘用方与被聘人员的权益。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二条 聘用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任务、具体要求,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并由中心理事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进行聘用。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中心主任负责组建与管理研究团队。

第三条 聘用对象。围绕“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总体要求,根据协同创新研究任务的需要聘用人员。包括中心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心主任、平台负责人、首席专家、团队负责人、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聘用条件。中心所属各岗位任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以便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一)中心顾问:为海内外本领域享有崇高声望的著名学者,能够为中心发展提供战略指导。

(二)中心主任: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同时具有突出的协调组织与管理能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既定的目标。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为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能够为中心的研究方向、重点任务等提供指导建议。

(四)平台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与管理能力,能够推动完成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可由该研究方向首席专家担任。

(五)首席专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有担当该领域项目带头人的能力。

(六)团队负责人: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副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与管理能力,能够推动完成团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七)高级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海外副教授以上职称,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担当该领域项目带头人的能力或具有该领域项目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八)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九)副研究员:具有硕士学位,有较为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较为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能扎实在一线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十)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能够全面掌握中心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中心实验仪器操作、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等工作。

(十一)一般管理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中心的工作内容及业务流程,了解中心的基本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聘用方式。中心根据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形式。

(一)专职聘用。受聘者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工作目标。

校内受聘者,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原工作单位谈妥聘用任务与期限,报校人事处办理专职聘用手续,聘期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校外受聘者,若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由中心向学校提出专职引进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按江苏师范大学当年的人才引进办法公开招聘到中心专职聘用。专职聘用但不调入我校的,按劳务外派方式使用。

(二)兼职聘用。受聘者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工作目标。

校内受聘者,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原工作单位签订兼职协议;校外受聘者,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兼职聘用协议。

第六条 聘用流程

(一)制订计划。由中心根据需要制订用人计划,包括聘用人员条件、数量以及具体任职要求。

(二)发布信息。专职从校外引进人员,由学校通过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其他人员按照不同类别由中心向校内或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笔试、面试与考核。中心招聘专职实验技术及一般管理人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笔试、面试与考核;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由中心负责对应聘者业务能力进行笔试、面试与考核。招聘人员需学校聘任的,报人事处审核并办理;其他由中心聘任。

(四)签订聘用协议书。根据专职和兼职人员聘用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学校或中心与应聘者签订相应的聘用协议书。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方式。学校对中心实施目标考核,中心对中心人员实施考核。鼓励中心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价体制。

第八条 考核机构。中心设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中心主任对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校人事处,并报协同创新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考核内容。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结合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平时与年终(或聘期)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科研项目、论著论文、科研奖励、人才培养等;定性指标则根据所取得科研成果的学术声誉以及服务社会综合效益予以考量。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分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等级,并作为续聘及解聘依据。对于考核结果较好的,中心可报理事会审定后,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科研人员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中心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对受聘人员可执行年薪协议工资,薪酬标准根据受聘人员的类别和受聘方式确定。对于学校编制内的教职工,可按照学校现有薪酬标准执行;如拟执行年薪制的,应报学校审核同意。中心对执行年薪制人员的薪酬标准具有一定调控自主权,一般依据其年度或聘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调整比例,报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经费来源

(一)专职聘用人员:校内受聘者,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部分由学校承担,其他薪酬由中心承担;校外受聘者,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本人定期结算,费用由中心承担。

(二)兼职聘用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本人定期结算,费用由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自行制定薪酬标准,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人事处及协同创新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