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者:周郑坤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750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做好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的文件精神和《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各协同单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平台,全面负责各协同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享受学校人才培养特区政策支持。

第二条 中心形成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主体,以协同单位为依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培养新模式,凝聚各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着力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导师管理

第三条 中心为进入协同中心的研究生,聘请学术造诣深厚或实践技能突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心研究人员或海外特聘专家担任导师,工科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中心依照《江苏产业教授选聘办法(试行)》聘任来自产业一线的企业家、技术负责人担任兼职导师。

第四条 中心聘请的导师以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为主,主要包括:选题指导、科研方法讲解、论文写作和答辩指导等。科研选题应围绕中心的科研目标进行,中心据此为导师和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中心研究生来自各协同单位。其招生录取办法由各协同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条 进入中心的研究生实施“申请—审核制”,即希望进入中心开展科研工作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安排相关导师进行面试,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中心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为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专门分配招生计划指标。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为中心研究生招生单独安排指标。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中心的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导师为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责;导师组其他人员负有指导责任。

第九条 中心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研究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协同培养计划。

第十条 充分利用中心各方的教学资源,推进研究生跨单位、跨学科选课,实现学分互认。同时,不断提高研究生海外研修的比例。

第十一条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研训练内容,结合中心科研项目,要求研究生撰写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学术创新竞争力。

第十二条 瞄准学科前沿,面向国家需求,搭建创新人才培养平台,为研究生结合研究课题参与实践创新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中心严格控制培养质量的各关键环节。在培养过程中,落实督促检查职能,切实保障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联合培养

第十四条 鼓励中心建立灵活的联合培养机制,吸引外校优秀研究生到我校访学。

第十五条 鼓励中心建立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资助计划,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委派我校研究生到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学习。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学术事务由中心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中心依托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中心应积极促成协同创新体各方将已有的课程、图书文献资料、科研实验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向中心研究生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中心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中心所有。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协同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协同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第二十条 到中心访学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校外研究生,统一纳入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中心将人才培养经费纳入中心经费预算,确保人才培养经费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