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以下简称中心经费)管理,提高中心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7号)等文件精神和《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经费指用于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中心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预算管理,注重绩效;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 中心经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中心经费管理体制,明确理事会、中心主任、校协同创新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确保中心经费的规范、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审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审定心经费预决算、年度财务报告、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编制经费预决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和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和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购置方案。
第六条 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指导中心编制预决算,监督中心预算执行;审核备案中心经费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将中心年度收支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对中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中心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应全面反映协同中心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心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根据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业务合规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包括围绕重大任务开展所需的人员聘用、仪器设备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材料和试剂等耗材、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燃料、专家咨询和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事务、日常运行和专用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三)中心经费预算由中心主任组织编制,经中心理事会审定后,报校协同创新办公室和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编制经费预算时,协同体各方根据研究任务实施过程中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共享方案。
第四章 中心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理事会审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中心主任变更、协同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中心应及时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中心经费在校计划财务处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中心经费主要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人员支出:指中心聘用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专职、兼职工作以及聘请法律顾问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
(二)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四)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五)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六)燃料动力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支付的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九)日常运行经费: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十)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十一)人才培养费:指中心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学生科研项目经费、调研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心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仪器设备;
(二)无法租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心支付协同体各方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应具有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第二十条 2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中心主任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由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类项目经费的结转和结余,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年度预算支出中形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为中心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中心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用途。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心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中心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监督小组,行使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中心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经费管理监督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审计处、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中心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