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学科交叉融合,实现校内外科技资源有效整合和充分共享,推进政产学研用一体化,通过协同创新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与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资源,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拥有或管控的,可供中心在科技创新、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资源整合中使用的有关人力、设备、信息、技术等资源,主要包括科研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科研用房、文献资料、专利技术、信息网络、数据库等。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本着共建、共享、开放、共赢的宗旨,按照科技资源“位置不移、所有权不变、管理使用统筹”的原则,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体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协同单位)的资源汇聚与共享,并逐步实现中心资源向全社会开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由理事会协调整合;各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开放共享具体实施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协同单位科技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的有关实施细则;督促协同单位发布、更新开放共享的资源目录;制定开放共享工作的绩效考核、协调收费、补助等实施细则;向中心主任及协同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等。
第四条 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励机制,实行补助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对提供开放共享的协同单位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中心经费预算;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 人力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参照《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以及各协同创新中心的实施细则执行。协同创新中心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校园卡,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使用仪器设备、校园信息、网络资源等。
第六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在相关研究领域的科技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共享科技资源工作,及时将研究领域的科技资源加入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向协同单位开放。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对各协同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大仪共享服务中心。大仪共享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预算。大仪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发布大仪共享信息,提供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提高大仪使用效益。
第十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将作为共享服务补助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补助方式和金额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校内实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与学校实验中心建设规划统筹制定并实施,实现资源整合、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需求共享学校分析测试中心相关实验设备。
第十四条 学校整合实验室管理信息资源,构建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网上查询、网上预约、实时通讯等功能,为协同单位使用我校实验室资源提供便利。
第四章 实验室联合体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整合我校与协同单位相关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资源,构建实验室联合体。通过实验室联合体的共建共享,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推进实验室联合体跨境、跨省、跨校合作建设共享,各协同单位签订实验室合作共享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科学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室联合体建设组织工作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协同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单价在10万(含)以上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实验室联合体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取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及成果转让、成果报奖等系共同所有,均应署协同单位名称,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实验室的各类档案文件资料,除专门约定之外,应按照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