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管理文件

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徐师大发〔2008〕18号)

发布者:科技与产业部发布时间:2013-12-31浏览次数:2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及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徐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管理的相关权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发展规划;
  2. 审议学校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 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
  4. 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励;
  5. 接受学校委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6. 审议、评定学校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总数在30人左右。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学校向学术委员会成员颁发聘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上的平衡,并尽可能兼顾有关学院的学术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一般须具有正高级职称;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不再适宜担任委员的;
  (三)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如须增补或调整,由秘书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名单,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增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同副主任议定后提出,由学校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工作,并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均应设立分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指导关系。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2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如涉及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因出国、出境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计入基数)。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对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其主任自行决定召开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根据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秘书处组织的专题会议,可聘请委员以外的其他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投票的权利。
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专题会议通过或形成的决议、决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涉及审议及评定事项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须回避,并不参加相关事项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会议讨论过程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及研究机构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如表决情况及审议、评定结论等。
  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提交给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在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等事项中,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