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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15年修订)

发布者:周郑坤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2435

江苏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15年修订)

(苏师大发〔2015〕2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我校协同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

协同创新中心的体制机制创新要紧紧围绕“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坚持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促进协同创新体各方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有机整合,加强优势资源的充分共享,形成有效创新载体,建立长效创新机制,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国际影响力。

二、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实行协同创新中心“特区政策”。在人员聘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制定、实施系列特殊支持政策,为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制定校协同创新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全校的协同创新机构,保证协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学校协同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校内各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理事会,设中心主任。

(三)完善合理高效的共建共享制度。按照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实践经验,修订《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办法》,拟定《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文化建设意见》等系列制度,促进协同创新中心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

(四)建立持续发展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机制。行业产业类和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股份制”运行模式,将科学研究、科技成果、产品、后期跟踪服务进行无缝链接。同时协同创新中心按技术股份将所获收益部分投入到新一轮技术研发和应用中,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三、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

为推进协同创新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环境等创新系统各要素的有机结合,发挥各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构建组织有序、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组织管理体制。

(一)根据“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协调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各项事务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行业产业类和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实行“B & S”(Board and Shareholding System)模式,即“理事会+股份制”模式,股份制是协同创新体各方要素投入与利益分配的基本机制。

(二)理事会根据“共建、共享、共担”原则成立,成员由协同创新体各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三)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根据任务需要采用年薪制与项目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四)中心在人员聘任、人才评价考核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人才引进、团队建设、拔尖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加强科研、教学工作的深度协同。学校对于有中心署名但非以本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按相应权重计入本校教师科研考核工作量。因联合培养需要,被选聘到协同单位承担交流讲学任务的中心教师,在协同单位发生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校内教学工作量。

(六)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实施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创新人才协同培养的路径,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培养,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培养方案,建立和完善多种协同方式并举的人才培养机制。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持续创新机制

(一)协同创新中心可与我校大学科技园共同组建股份制公司,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相关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等)的孵化及产业化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各方股份分红,促进形成“科技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股权分红或转让、成果转让取得收益——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二)股份制公司根据“责权对等、风险共担、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包括两种实现形式:一种是机构型股份制,根据协同创新体各方要素投入和贡献程度获得收益;另一种是企业型股份制,由各参与主体以技术、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形式入股。协同创新中心以技术入股,由股份制企业进行技术市场开发,形成“科技成果—初级产品—中试产品—终端产品—后期跟踪服务”的技术产业链;协同创新中心按技术股份获利,每年税后利润中至少有15%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公共积累,其中部分应用于投入新一轮研发。

(三)股份制公司的组织、行为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协同创新中心可将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入股股份制公司。

(五)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时,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在所得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以股份或期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五、其他事项

学校各协同创新中心应以本意见为依据,结合各中心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