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江苏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9号)

发布者:科技与产业部发布时间:2014-12-31浏览次数: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与产业部作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计划,依法管理我校专利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江苏师范大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

第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与产业部审核;

(三)科技与产业部审查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校长办公室用印;

(四)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技与产业部登记;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科技与产业部存档。

第八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九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并公布后,才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应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内容,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应用类科研项目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须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可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专利申请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可由发明人(设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报销。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先由发明人(设计人)垫付,后提交单据送科技与产业部审核报销。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以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第四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人(设计人)自付。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技与产业部登记备案,并由科技与产业部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

第十五条 为使专利成果能及时转化或实施,对我校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研究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科技与产业部。

第十六条 我校教师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向外单位转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在科技与产业部备案。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技与产业部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向上级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和国家专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我校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放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终止的,或专利授权三年后尚未转让的,由发明人(设计人)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提出弃权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是否同意弃权意见,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专利权放弃申报表》,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

第二十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处理,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获准授权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专利成果实施转化,按《江苏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作为发明人(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五章 专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等有关的开支。专利基金主要来源是: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利许可实施的效益分配、技术贸易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编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徐师大科〔201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