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管理文件

徐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13-10-18浏览次数:271

  第一条 徐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为整合我市区域内的科技资源,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我市重点实验室对社会的服务功能,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科技企业等有关法人单位组建,并作为其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二)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三)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徐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所辖县(市)、区科技局和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扶持、培育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特色,能坚持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在高层面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有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市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拥有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及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团队人员应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人。

  (三)依托单位应拥有3项以上国际、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专利),承担过纵向和横向课题,具有产、学、研结合的基础。

  (四)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能提供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近三年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

  (五)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其中,科研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价值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均可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为“徐州市××重点实验室”批文并授予铭牌。

  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建成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适当运行补助经费支持;对评估较差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