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机构管理文件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13-10-18浏览次数: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科技厅。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 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省科技厅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省拨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省科技厅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311日起施行。